一、凡年滿六歲之民眾得攜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申請本館借書證;大陸、外籍人
      士或僑生得持居留證或護照申請,填具申請書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元整
      。
二、申請借書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,兒童部份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。
三、借書證永久有效,請妥為保存,如因遺失而需申請補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並
      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元整;若污損程度嚴重者,得憑舊證免費換發新證,
      但檢據證明被竊(盜)者,毋須繳回原證。
四、申請借書證時間為總館及分館書庫開放時間。
五、申請資料若有變更,應向本館辦理更正;借書證如遺失,應立即向本館辦理
      掛失登記;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,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。
六、退還借書證保證金請洽圖書館本館辦理。
   
  一、借閱人應持借書證,方可外借圖書及期刊資料,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
      規定使用。
二、外借成人或兒童圖書資料,每張借書證各以四冊為限;期刊資料以二冊為限
      ,每冊借期十四日,於借書期限內,得以親自、電話或上網辦理續借,以一
      次為限,期限仍為十四日,惟三個月內新到館圖書及預約圖書恕不續借;參
      考區及親子活動中心圖書限館內閱讀參考。
三、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
      述情形之一時,應於借閱時聲明。
四、下列資料不外借:
      1.報紙、當期期刊及參考區之資料。
      2.特藏之原著、手稿、絕版書、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之文物。
      3.其他標明【限館內閱覽】之資料。
五、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急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後兩日內歸還,否則視同逾
      期處理。
六、停權及賠償責任
       1.若借閱人逾期,借書證依其逾期天數停借,停借期間不得借閱館內資料。
       2.借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遺失、毀損、圈點、評註或缺頁等情
      事,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,期刊以相同名稱及期數,或最新一期者
      為限,向本館辦理賠償。
       3.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前款規定,以行為時有識別
      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
      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       4.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其學校或家人。
  一、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,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,違者自
      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二、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。
三、在館內複印需向館員購置影印卡,一張影印卡新台幣100元整,可影印50
      張,紙張不分大小,由本館提供。
   
  一、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,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嬉戲追逐、隨地吐
      痰、吸菸、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;並將行動電話、呼叫器等電訊設備
      關閉或改為靜音。
二、團體參觀者,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。
三、本館各項設備,應妥善使用,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。
四、除開放閱覽室外,各區內不得占用座位閱讀非本館之圖書資料。
五、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攜帶入館內,並不得張貼廣告、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。
六、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書包及手提袋,應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
      償之責。
七、遇緊急事件時,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。
八、違反本規定時,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,本館得視情節輕重,請其離館或暫
      停其閱覽權利;情節重大者,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